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监管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3-04-15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第十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提案

总编(2013)第 0009 号 交通邮电类 02 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监管的提案

提案人:民建

内 容: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近几年发展迅猛,已逐渐成为新型的消费和主流流通方式,它是传统交易行为的延伸和增强。据了解,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部门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自主研发软件,建立并运行了经营性网站备案平台,对全自治区百余家经营性网站以及六万多家提供网络经营、服务行为的经营者实施备案登记,对网络交易行为监管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而言,对网络交易监管的实效依然远远落后于市场本身的发展,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于提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监管现状滞后。具体表现在:一是观念更新滞后。二是机构建设滞后。三是人才保障滞后。四是财力支持滞后。五是网络监管共享系统滞后。

(二)案件调查困难。一是调查取证难。二是处罚执行难。

(三)监管方式简单。表现有三:一是多为浅尝辄止,没有深入监管。二是单一监管较多、综合监管较少。三是注重事后查处,忽略事前监管。

(四)监管手段落后。网络交易中的实时监管、网络交易行为的追踪侦查、网络交易对象的甄别等,由于缺乏系统的网络监管平台、高效的监管软件,基本难以实现。

(五)执法依据不足。《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网络监管因素,现在已不能满足网络监管的要求。使基层工商部门在主体准入、管辖权确认、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困难。

办理提案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网络监管法制建设机制,推进网络监管依法行政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和完善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网络交易行为分层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执法体系。同时,及时修订《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使其适应当前网络市场监管的实际,对网上有关电子证据的取得也应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二、完善网络基层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网络监管统一高效

一是建立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针对当前网络系统监管平台分散建设等现状,建立上下统一联动、信息完善、动态更新的网站经营主体数据库,以适应网络经营无地界的需求,做到资源共享,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能的"以网管网"目标。二是加强与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信息互通和优势互补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建立网络监管人才培养机制,提高网络监管水平

一是在系统内部培养。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性培训,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奠定人力基础。二是从外部引进。采取专家授课、到网站实践、招募专业人员等方法引进一批掌握工商业务、精通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进一步打造一支类似公安部门"网监"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和机构。三是加强学习交流。通过办案能手介绍典型案例和办案技巧,及时了解、掌握新知识和新经验,提高干部的监管和办案水平。

四、建立网络违法案件查办机制,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一是延伸触角,推进精细高效化网络监管。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主体建立数据库登记相关资料,创新网络综合监管方式,积极介入网上经纪、网络代购和无形商品等新型交易的研究和规范,对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违法问题多发的重点网站,实行高频度巡查;对网上传销、欺诈、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重点查处,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巡查检查力度,规范网络经营行为。采取网上巡查和实地、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不定期高频率地对网络经营主体、网络交易行为各环节实施搜索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收集违法行为的网络证据。同时对知名度高、访问量大、影响面广、对外发布经营性网络广告的一类网站实行重点监管,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网络广告案件,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三是强化、创新事前防范,实行人性化网络监管。推行网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网上商品经营者以民事合同形式,约定经营者责任义务,促进网络自律规范。同时,对一般违法行为通过书面、短信、电子邮件、网上留言进行提示等方式,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

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网络商品消费安全

一是完善12315网络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工商部门专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网络商品交易举报和案件线索,认真调查,快速处理。

二是建设网上红盾维权联络站。在各主要电子商务网站设置维权平台,及时受理申诉举报,定期发布警示案例,加强网上消费教育,广开网络社会监督渠道。

三是推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先行赔付制度。引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推行并落实先行赔付制度,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网络交易行为中的合法权益。

四是强制电商网络交易行为必须具备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此同时加强对该支付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六、建立经营者行业自律机制,强化网络经营者自律意识

推行互联网行业管理、行业分会信用自律、会员准入退出、索票索证、网站投诉举报咨询调处、定期巡检等各项自律制度,通过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身份认证、信用等级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