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处级单位:
《关于各专门委员会共同参与做好提案工作的实施办法》经秘书长和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自治区十届政协党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2008年4月10日
关于各专门委员会共同参与做好提案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8年4月10日)
一、根据全国政协有关规定和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为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共同参与做好提案工作,是充分履行政协职能、发挥整体功能的必要措施,是更好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
三、各专门委员会要主动提出提案。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组织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将调研报告、大会发言和有价值的社情民意及时转化为提案。
四、各专门委员会要主动分析提案。每年全委会议结束后,提案委员会把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的提案复印件转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要组织本委员会委员逐件进行分析,了解和把握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挖掘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邀请提出相关提案的委员一同参加专题调研。
五、各专门委员会要主动筛选重点提案。根据重点提案标准,按所辖提案5%左右的比例,筛选出重点提案的备选题目,交提案委员会汇总。
六、各专门委员会要主动督办重点提案。对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各专门委员会要主动协助主席、分管副主席做好日常督办工作,年底前提出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书面材料。
七、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探索参与做好提案工作的方法和规律,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不断提高自治区政协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