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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月忠委员的发言


——促进内蒙古能源开发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的建议

    内蒙古是草原森林大区,是中国北方的绿色生态屏障,也是能源大区,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能源基地。近年来,内蒙古大规模的能源开发满足了国家经济高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同时对草原生态和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未来内蒙古随着能源经济快速增长,污染源逐年增长,环境与生态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促进内蒙古能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成为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一、内蒙古能源产业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能源产业与社会发展不协调。
 
    能源产业强烈的资源性特点,决定了其选址布点难以集中、社会综合效益较低,造成了部分地区工业化与城镇化脱节,能源工业成本上升,地区城镇化水平不能紧随工业化进程迅速提高等。
 
    部分能源产品国家“定价”和大集团“垄断”,严重扭曲了能源经济发展中的市场供求关系和利益关系,造成地区经济利益的流失、生态负担的加重和社会关系的紧张,影响了能源开发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
 
    (二)能源产业对环境影响巨大。
 
    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制约内蒙古能源产业的规模扩张和经济发展。原因是国家给地域辽阔、高载能产业比重大的内蒙古的环境容量指标太小;能源企业自身的环保投入不足、措施不力;部分企业达不到国家环保标准;地方监管不到位;部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加上急功近利经营思想的作祟,造成局部地区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
 
    循环经济刚刚起步,发展缓慢,政府对循环经济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地方基于传统经济发展思路和模式的能源开发冲动与强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入的浪费、业主的不安和社会的不稳定。
 
    二、实现能源开发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重点
 
    煤炭工业——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重点解决好地表沉陷、地下水疏干、二氧化硫、废水的排放和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所带来的污染问题。以改善煤炭结构为导向,限制开采高硫煤,着力提高优质煤比重。提高煤炭洁净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抓好劣质煤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矿井水、疏干水、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复用率。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各种类型的矿区生态建设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与生产同步的生态恢复建设机制。
 
    电力工业——主要解决好二氧化硫的污染问题,逐步重视氮氧化物排放情况,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布局电力能源工业。在努力改善电源结构、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同时,应大力推行洁净煤技术,实施污染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加大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等防治污染措施的力度。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提高粉煤灰的综合利用水平。
 
    石油天然气工业——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以治理油气开采、加工过程中的废水、污泥和天然气中的含硫气体为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要取缔小油井和土炼油,提高油品品质;开展土地复垦,恢复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生态破坏的区域。
 
    高载能工业——坚持集中发展、扶优扶强和淘汰落后的原则,以“高标准、高环保、高效益”为方向,进一步调整结构,扩大规模,开发下游产品,同时要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力度,淘汰开放式矿热炉以及各种土法冶炼设备,提高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和企业效益。
 
    发展可再生能源——减轻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量。
 
    注重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加强对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加强矿区恢复重建工程。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和生态敏感的区域,禁止进行能源开发和建设。在生态建设上,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治理、重点突破的原则,着重抓好四大生态治理区,即毛乌素沙区、库布其沙区、黄土丘陵沟壑区、干旱硬梁区。主要治理方向和措施是实施“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生态建设等重点工程,扩大治理和保护面积;实施禁牧和休牧,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牧林业。
 
    三、促进内蒙古能源开发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能源发展与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强烈的正相关关系表明,能源发展有力地拉动和推动了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能源的发展也需要经济社会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内蒙古在实施新的能源发展战略,建设国家战略能源基地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文化发展的关注和投入,从建立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能源发展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统一有效的能源发展环境监管体制,实施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加快制定和实施能源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为促进内蒙古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必须建立统一有效的能源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统一规划、协调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保证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职能职责,更多地参与政府调控经济、保护环境的重要决策,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切实执行能源基地建设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水源地、人畜吃水困难地区、人口密集的村镇、主要河流沿岸等因煤炭开采可能引发的自然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坚决实行缓采、限采等措施,禁止在城镇附近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和建设能源基地。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就是将系统恢复区域生态环境的成本纳入能源发展成本,为恢复区域生态环境筹集资金,主要用于严重影响到矿区以及周边城市人们生活环境和安全的问题整治,包括集中的历史遗留的煤矸山污染治理、煤矿水污染治理、饮用水安全维护、塌陷地整治与居民搬迁、集中的水土流失治理等。目前需对新的煤炭开采企业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从煤炭开采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列支。国家应该制定能源开发型省区的优惠环境政策,制定财政在能源发展中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建议设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解决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历史欠账的问题。
 
    (三)建立完善的能源市场机制。国家应按照建设内蒙古国家新型战略能源基地的目标要求,优先安排和批准内蒙古能源项目,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内蒙古能源及其相关产业和环境保护产业。内蒙古要和国家共同努力,逐步理顺能源产品价格,调整能源产品结构和布局结构。要注重发挥能源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职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发挥内蒙古能源及其相关产业竞争优势的市场环境。
 
    (四)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订“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把能源开发全过程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尤其要对小煤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法规制度。同时,要加快修订完善能源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和自然生态恢复标准,并按标准严格检查能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五)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加快建立能源企业和矿区的环境保护机制,对大中型煤矿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强化对环保设施运营、生态恢复工作的监管。要建立能源开发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和公众曝光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企业,并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还可建立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如企业达到了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保证金全部返还,如没有实施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或达不到治理要求,则保证金将由政府寻求新的实施主体用于环境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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