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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应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


孙兰柱委员

    爱国卫生是我国在建国初期倡导并兴起的大规模群众性卫生防病运动,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性卫生工作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加强有着悠久历史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爱国卫生运动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十多年来,爱国卫生工作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卫生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动员群众共同参与,不断提高健康水平为主要活动方式,围绕除害灭病、改水改厕、卫生创建和健康教育等主要内容,为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996年,时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个创造,对于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卫生知识和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爱国卫生运动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好评和重视,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中国的“国宝”,并从中国开展的创建卫生城市这一爱国卫生活动中得到启发,在全世界范围内倡导开展了健康城市工作。
 
    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法律对我们提出的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上世纪80年代末,在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鉴于社会卫生和除害防病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社会性,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我区1998年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也明确规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遵守宪法规定、落实决定和条例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推动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法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爱国卫生涉及的都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解决的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问题,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全民族健康素质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等目标,都离不开爱国卫生运动。爱国卫生运动的许多工作方法与内容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今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到“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的战略高度。在新农村建设的五项目标中,“村容整洁、乡风文明”这两项目标与爱国卫生工作紧密相关。农村的环境卫生状况能否改善,农民的卫生健康素质能否提高,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作用,主动适应新时期对爱国卫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把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卫生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这些年来,特别是经过“非典”之后,国家对疾病预防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但重治轻防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转变,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还不到位。爱国卫生工作是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也包涵了社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可以说它是社会“大卫生”工作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形式。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可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管理各方面职能,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牧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通过广泛深入的开展健康教育、除害灭病、改水改厕、卫生村镇创建等工作,可以极大地改善广大农村牧区的环境卫生状况和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
 
    五、当前我区爱国卫生运动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对于促进和保障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爱国卫生工作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它的健康发展。一是法规不落实,执法不力。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规定,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分协调,全民参与方针;爱卫办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对部门职责、工作任务、违规处罚等方面均作出规定。但在这些年的运行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执法力度不强,一些地区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开展执法工作。二是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在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区同全国许多地区一样,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在改革中自上而下的撤并分合,致使我区许多地区爱国卫生机构弱化,人员不足,职能不能很好发挥,对各成员部门的协调能力削弱,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各地的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也五花八门,有的设在政府机关,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有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有的设在城管部门,作为一个科室;有的设在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等事业单位,列为一项职能;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只挂一块牌子以应付检查。三是地位不明确,重视不够。这些年,国家大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而爱国卫生工作并没有因此得到加强,它在社会卫生、公共卫生工作中的地位不明确,因此显得可有可无。许多地区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没有连续性,查时一阵风,平时无人问,没有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爱卫经费普遍不足,爱卫办开展工作受限,使得我区在卫生厕所普及、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农牧区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方面都受到影响。这些问题制约着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更无法适应新形势需要,应尽快予以改进和完善。
 
    六、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依法行政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开展各方面工作的保障和基础。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的地位、职责、任务及相关要求,明确各成员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的职责与任务等,加快制定出台一些配套政策法规,依法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另外,建议人大开展专项的执法调研和督导检查,一方面促进《条例》的落实,另一方面,发现、研究、解决《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时期要求对《条例》进行修缮,使其更具科学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二)加强机构建设,保障爱卫工作经费投入。爱国卫生工作要有效运行,高效运转,必须有一套从上到下、指挥灵活、健全完善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爱卫办是各级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办事机构,承担着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爱国卫生工作的职能,既要协助政府管理社会大卫生,又要组织、协调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爱国卫生活动中来,职责很大,任务也很重。因此,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开展好爱国卫生工作还需要有经费保障,特别是健康教育、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等工作都属于社会公共卫生范畴,需要长期投入。建议每年给予相应数额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起长效投入机制。(三)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多个相关部门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对于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明确爱卫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定期召开爱卫会委员会议。汇报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在爱国卫生的各项检查评比活动中,各成员部门也要积极参与。要努力建立爱国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之成为各地区、各部门的日常工作,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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