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协委员 姜文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的民办教育事业,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正在向“扩大规模、讲求特色、规范行为、依法管理”的方向稳步推进。但是,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民办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我区民办教育法律法规
一是在办学资格上,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评优、参加会议、参阅文件、师资培训、党团建设、学籍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教龄、评比先进、评比职称等评比条件应与相应类别的公办学校相同。二是各级政府除认真贯彻国家已经确定的无偿提供办学用地,免收配套费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为其发展创造条件等政策外,还应注意保护其正面形象和良好影响,引导新闻媒体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民办教育加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自治区政府针对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地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二、召开民办教育专题工作会议
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态度、引导社会舆论。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得到改善。召开民办教育专题工作会议,表彰一批先进办学单位,先进民办教育工作者等,出台一些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三、合理解决民办教师身份,理顺管理关系
当前,我国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国家事业单位的编制,而民办学校教师没有,两类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被纳入到不同的体系中,造成民办学校教师最终享受的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有很大差异。建议把民办学校的教师纳入事业编制,使他们和公办教师具有相同身份,只是公办和民办教师取得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前者由政府财政拨付,后者由学校支付,但退休时又殊途同归,都由社会保障部门同等负担其退休金和其它保障。在推行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对现行教师身份问题进行改革,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建议把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纳入到与公办学校教师管理一致的统一渠道,使民办学校受聘教师的职称评聘、关系调动、户口迁移、档案管理、教龄计算、业务进修、社会保险、表彰奖励和社会活动等问题能够得到统筹考虑、同等对待。在教育行政人事管理机构保留民办学校的公职人员“身份”,便于所有能够从事教师职业的大学毕业生和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以及其它获得教师资格证人员的合理高效流动。
四、公平公正的合理解决税收待遇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然而,由于其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更主要的是未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很好地衔接,因此,《通知》中一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导致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事实上的不平等。民办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举办的,其收入不可能纳入预算内管理,也不可能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这就使得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所得税的待遇方面存在差距。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定位,税务部门、教育部门之间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合理回报问题的规定来看,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并不决定民办学校的性质。然而,在税务部门却只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之分,看民办学校经营是否有赢余,如果有的话,则按对营利性的组织的税收征管办法来对民办学校征收所得税。允许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本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最具实际意义的规定,然而却遭遇到了现实尴尬。《通知》还有很多条款都设定了如“对政府举办的”以及“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等限定,这些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对“民办”与“国办”学校不平等的待遇,这将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权威失去信心,从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失去基本的社会基础。这在地方有关立法中尤其是需要注意的。
五、拓宽民办教育融资渠道
一些民办学校投资巨大,仅靠按照教育成本收取的费用不足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少学校亏本运转。要保证学校的延续和发展,在资金乏源的情况下,唯有借贷才能把学校办下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按照有关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所有的教育存量资产最终都将变成社会资产,即使个人投资,也只有当其停办清产后,才能获得其投入部分,而无权获得增值部分。也就是说,举办者投资教育后,基本上就失去了财产所有权了。校产既不能回收,也不能抵押、租赁和转让。显然,这种规定挫伤了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堵塞了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造成了举办者的短期行为和财务管理上诸多问题。公办学校获得贷款比民办学校容易,有的公办学校可以完全靠贷款起家。而民办学校不但在贷款的渠道上不太畅通,而且不享受优惠政策,必须有抵押、担保,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冲突。建议自治区政府拓宽民办教育融资渠道,尽快建立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机制。 六、保证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待遇
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生源少、质量差,降低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影响力,不利于民办教育改善生源状况,这一现象与公、民办学校学生待遇的不平等有直接关系。建议在高中招生方面,对公、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将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次序上放在同公立学校相同的位置,保证民办学校的生源质量。协调社会各部门确保不歧视民办学校学生,使他们享有与公立学校学生相同的优惠待遇。
七、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
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民办教育及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资助。通过奖励、表彰等形式,在社会上形成重视民办教育、正确对待民办教育的社会风气。
八、合理解决产权归属和投资回报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社会捐赠、资助、学生学费及其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在学校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占。如果学校停办中止,在财务清算后,投资人只能从中收回原始投入资本金,办学期间的增值部分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这套“退出机制”与《宪法》、《民法》的法律规定中自然人有权获得其财产的收益相矛盾。因此,我区有必要在出台民办教育的促进办法时,根据民办学校办学体制多样化的特点,以多元化的产权归属视点,对民办学校校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作明确规定,切实保障投资人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给予补贴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一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为每一个适龄儿童提供都能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导致部分儿童无学可上,因而催生大量自救性的简易民办学校的出现;二是政府对在校儿童提供的就读条件不平衡,不仅地区间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差距悬殊,而且人为划分重点校或重点班,迫使许多家长送子女入读条件较好的民办学校。在这种情况,政府应该给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以适当的经费补贴。在开办费、生均公用经费、年生均经费方面政府应对其一视同仁给予支持。
十、要为民办教育的发展留足空间
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公办名校”办民校的设立与审批,要严格把关,慎审对待,要坚持稳妥有序的原则,防止“一哄而起”,“遍地开花”,否则,将会对真正的民办学校带来强烈冲击。希望政府也能支持、扶助一批正在良性发展的民办学校参与“示范性”高中的建设,要保障民办学校生存权,创造有利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种条件,撤除障碍和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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